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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证人“眼见”不一定为实-法意书情

法意书情—有温度的书评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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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作者:施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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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眼见”不一定为实
【作者简介】
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全文】
诉讼法史上,目击证人的证明作用一直备受争议。
在古代法中,目击证人通常仅适用于现行犯案件。除此之外贾锁堂,随机出现的目击证人在古代法中并不能作为刑事定罪的依据。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主要方式是神明裁判,包括单方神意裁判(如火刑、水刑、毒刑、烙铁刑等)及双方神意裁判(司法决斗)。直至中世纪后期,智者法下的罗马教会诉讼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证人证言方成为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形式。
但目击证人的证言具有主观性及不稳定性,因此无论智者法还是习惯法均确立了“两名证人作证”原则,即两名证人应对同一事实及情节作证墨一只,且证言相互印证,在根本内容上具有相似性,方构成完全证据。拉丁法谚云,“一个证人冰凌花手语舞,即无人作证”,此一原则几乎为中世纪刑事证明的铁律,并影响了之后的数个世纪。当然,在欧陆法中,单一证人的证言也并非完全没有证明力任吉美,其可能构成间接证据左启华,甚至半证据刘颖婷,法官可依此对被告人适用酷刑。
法国大革命后,制宪会议确立了以陪审制、言词预审以及自由心证为基础的刑事诉讼改革方案,证据自由原则在法国最终得以确立傅家缘,并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所谓“证据自由”,指证据形式自由,即将证据能力与证据形式作一清楚切割,允许通过任何证据形式证明犯罪事实。但“两名证人作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依然极大。
时下,目击者证言对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位没有说谎动机的目击证人的证言往往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尤其是,如果目击证人对所见所闻的案情描述展现出高度的自信,且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员均倾向于采信。这也给刑事错案的发生埋下伏笔,因为证人作证受制于诸多内外因素以色侍君,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不总是必然揭示客观真相。1984年发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柯克·布鲁沃斯冤案便是一起极为典型的“目击证人出错”案件。
1984年7月25日,美国马里兰州发生了一起凶残的强奸杀人案,受害人系9岁的小女孩丹尼·汉密尔顿。现场留下了诸多生物证据欢喜佛薄情赋,包括精液奇迹王座。但DNA技术在当时尚未使用,故侦查人员仅能通过传统的证据形式予以认定。核心的证据主要包括5名证人的证词李尚容,共同指认被告人柯克·布鲁沃斯在案发当日与受害人一起进入犯罪实施地。陪审团据此认定柯克·布鲁沃斯犯下性攻击、强奸以及一级谋杀等三项重罪,法官决定适用死刑。1986年7月,熊嘉琪马里兰州上诉法院以检察官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但重审并未改变原案的事实认定,仅是法官决定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柯克·布鲁沃斯始终未认罪,并不断写信申诉。直至2003年9月,侦查人员通过DNA技术查明金柏利·肖·卢弗纳才是丹尼·汉密尔顿案的真正罪犯,柯克·布鲁沃斯方得以真正洗脱罪行。
柯克·布鲁沃斯一案至少表明:其一,相互印证的目击证言未必能真正排除合理怀疑;其二,目击证言给被告方的“存疑”证明带来极大的困难,故错误指认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至关重要。加利·威尔斯等学者在新近的一篇心理学文章《论目击证言证明力的提升》中便饶有兴趣地分析了影响目击证人真实作证的若干心理学要素,包括侦查人员的询问技巧、辨认的程序设计、目击证人的心理要素以及自我陈述的决策过程等。
由此可见吴淞昊,刑事诉讼中目击证人的证明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综合问题,绝非可简单地确立某一“证明力规则”笼而统之。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劝世贤言,几乎没有固定的证据组合可以形成定案,法官应对证据进行理性的批判性审查,将心证立足于对证据的充分理解之上。在特殊情况下储世新,法官还可审慎地运用事实推定,立足经验常识、已证事实、相邻事实、职业思维以及专业研判等对案件作出最符合真相的判断,而不拘泥于所谓的“客观印证”。
证人是容易“犯错”的,多名证人也一样会“犯错”。在具有成熟刑事司法体系的国家中,刑事错案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巧合性”,这种“巧合”主要体现为某种程度甚至是极高概率的“印证”相公是狱霸。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中的“怀疑”作批判性审查及理性思考,最终实现从客观确信至判决责任伦理的跨越。真正决定判决结果的,是法官的“想与思”,“眼见不一定为实”长谷川贵彦,唯审慎认知可达至真相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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