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文章 2017年11月25日
迷之彼女x撤梯子的城管看看,你害死了怎样一个青年?-明言法事

撤梯子的城管看看,你害死了怎样一个青年?-明言法事
曙明
1月23日,两名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撤走的梯子

还有一个字没拆完
有关这一悲剧的报道,早几天媒体报道时,第一时间看到了。一直没说啥,一是因为这事儿是非明晰,只想诅咒没人性的家伙和催生没人性家伙的土壤,而不想做诸如“执法要人性化”之类的提醒,这道理都懂,只是做与不做的事儿;二是在我看来,城管行为可恨,但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有不小障碍,在群情激愤纷纷给涉事城管“定罪”的氛围下,这样的观点可能会被认为是给恶人“辩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索性暂时不写。
今天(1月30日),看了《新京报》有关这一事件最新进展的报道和微信公众号“主编有态度”的文章(这一公号是湖南《潇湘晨报》的太刀川美美,身亡的施工人员和被刑拘老板都来自湖南。文章提供了一些之前媒体未披露信息,本文图片也转自该公号),想说点什么。

死者欧湘斌
这可能是因为,之前,亡者是一个“抽象的人”,而通过两篇文章,我看到一个“具体的人”。一个风华正茂(来日方长),还没结婚(尚未充分体会世间美好),承担困难家庭重担(他死了,家也就塌了)的青年春日野樱,以这种方式离开这个世界,令人难以接受。
“主编有态度”披露,死者名叫欧湘斌。关于他本人以及家庭,《新京报》是这么写的:今年30岁出头,至今未婚,父亲早年患癌症,治疗多年,于2012年去世,母亲体弱多病。兄弟4人中天翼之冠,大哥身患残疾,二哥体弱多病,家中只有三哥及小弟欧湘斌外出打工原文庆。
搬走梯子的城管看看,你们害死的是怎样的一个人?面对这样一个人、一个家庭,你们的心可曾颤抖?
接下来想说,对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的追究应慎重。
目前,刘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曲洪禹,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迷之彼女x。从法条看,构成本罪需要几个条件:“在生产、作业中”白毛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冒险违章作业”。
城管将梯子抽走,工人被困在楼顶,工人因不堪忍受寒冷天气而冒险下滑,此时,是否满足上述时间要件和行为要件要求千千吻,疑问颇大。
"死了人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送小羊回家2,这是一些人的想法。有责任该承担,但也要防止为了平息舆论弄个没责任的“替罪羊”。
最后说几句城管的刑事责任问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间接)故意杀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人们分析城管行为后,给他们“定”了各种罪名。
“如果城管不撤梯子,工人就不会往下滑,也就不会出事故死亡”,这是“定罪”的依据忠武郎。撤梯子是悲剧的起点,是事实,但刑法要求的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这么简单。撤梯子之后,自行往下滑的紧急性如何(和当时气温有关)李重甲?作为专业工人,往下滑出事的概率多大?这些都是要考虑的。如果当时气温很低,不很快下来会有被冻伤的危险,而往下滑发生事故的概率又比较大,只有这些条件满足,城管撤梯子行为和工人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可认定,此时,滥用职权罪或是合适罪名。
感情上,我希望城管承担更重代价;作为法律人南真菜果,期待最后的结果在法律上站得住。不过,周戈楠即便法律定不了城管的罪,说他们“害死欧湘斌”,也符合大众认知朔云飞渡。
我还相信一点:作恶的人,侥幸逃避法律制裁,老天也不会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