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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社 | 个人与家庭的纷争——郭氏家族的启示 FB-家族企业杂志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微信公众号ID:jiazuqiyezazhi)
作者:《家族企业》杂志
2018年10月20日,新鸿基地产前主席、帝国集团创办人郭炳湘病逝。28年前,新鸿基的建立人郭得胜去世,他生前把自己的一生基业分配给了三个儿子,长子郭炳湘当上了掌门。在郭炳湘的带领下,三兄弟团结奋斗,在1992年底,新鸿基的市值已经超过了李嘉诚,成为香港最大的地产公司。但此后他被张子强绑架、患上抑郁症,红颜知己事件让他与家族反目、与兄弟母亲“宫斗”、“废太子”复仇记……家族应当如何看待个人和情感之间的关系?家族信托条款应当如何设计才可保全家族和财富无忧?
2018年10月20日,曾名列香港第二大富豪,曾遭“贼王”张子强绑架的新鸿基地产前主席、帝国集团创办人郭炳湘病逝,终年68岁。他的一生可谓冰火两重天,享常人所不及之福,亦遭常人所不及之罪,子承父业振兴公司、被张子强绑架、与兄弟母亲“宫斗”、“废太子”复仇记……不过伴随着他的离世,这一切是是非非终是到了烟消云散的时刻。所谓人死而定论,这时也可对郭炳湘及其家族的重要转折点做个总结了。

28年前,新鸿基的建立人郭得胜去世,他生前把自己的一生基业分配给了三个儿子,长子郭炳湘当上了掌门,他的两个弟弟出任了董事局要职。郭炳湘(中)、郭炳江(右)、郭炳联(左)三兄弟在父亲郭得胜纪念铜像前。
在郭炳湘的带领下,三兄弟团结奋斗快兰吧,逐渐在商业和住宅两个地产中站稳了脚跟。在1992年底,新鸿基的市值已经超过了李嘉诚,成为香港最大的地产公司。
历史学之父希罗多德曾指出:“繁华都市的衰亡和弱小城邦的崛起雄辩地证明了一个道理——好景从来不长久徐鹤薇。”1997年,郭炳湘被张子强绑架,家族陷入混乱。首先是他的两个弟弟并不愿意拿出赎金救助惠民卡盟,这自然严重影响了日后三兄弟的关系。随后是郭炳湘被妻子李天颖救出,但却患上重度抑郁症,期间与唐锦馨又产生了情愫。

可以说因为唐锦鑫的问题,母亲邝老太太也彻底不再支持他。郭炳湘和妻子李天穎(右)及母亲邝肖卿(中)。
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妻子的心,也让自己与两个弟弟开始反目,加上他的举动伤害的不仅仅是郭家内部还有公司的利益徐鹏军,因此在2008年,58岁的他虽然身体健康,却提前退休成了荣誉董事。2014年,郭老太太对股权进行了重新分配,以退出新鸿基为条件,郭炳湘分到了3500亿的市值。半年之后,重新振作的郭炳湘创立了自己的集团,开始一个人奋斗,想要复仇自己的家族,但无奈身体每况愈下,最后中风住院,于不久前病逝。(注:案例资料来源于网络)
导师提问专家讨论
郭氏家族的内斗令人唏嘘感叹,我们应该从家族如何看待家业和个人情感的关系这个角度来分析该案例,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作为豪门恩怨的核心来源之一,追求个人快乐还是集体家业,这些选择在法律与伦理,家业与情感之间倾轧,家族到底应该如何抉择?有请我们本期的专家就此进行分析。
朱建安
博士,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企业家学院课程总监。
祝双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
家族如何看待个人和情感之间的关系?
祝双夏:家族在解决家业传承与家族成员个人情感之间的冲突时,不宜只采取一味劝退的方式。强烈的个人诉求特别是情感问题一旦产生,一味地遏制,以堵代疏,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成为内斗爆发的导火索。本案例中,因为郭炳湘红颜知己事件,家族对郭炳湘形成打压态势,郭氏两兄弟联手郭老太将郭炳湘置于权力边缘。这么做的后果就是引发了之后更进一步的兄弟内讧和家族内斗。
唐锦馨得悉相识30多年的郭炳湘离世的消息,感到极度伤心,尤其自郭炳湘在8月底在家中晕倒入院后,她一直不得获准到医院探望允昌卡盟,也未能见最后一面。
抛开情感因素,除了婚外情行为外,家族成员亦可能基于个人追求作出其他自由选择,对于个人追求与家业存在冲突时,是否需要个人因家族传承事业而选择放弃个人追求,我们对此亦保留态度。因为,回溯家族传承的初衷来看,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目的就是保证家族财富能够维持后代家族成员的经济生活水平,解除因经济问题带给后代家族成员在自由选择上的限制。如果为了家族传承而压抑家族成员的个性发展,过分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似乎有一些舍本逐末。
我认为,法律层面设计家族传承模式具有借鉴意义绮户流年。在实际的家族传承过程中,家族成员包括情感在内的各种问题与家族企业治理产生冲突的现象是普遍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那么此时,是否拥有一个良性健康的家族传承模式是决定能否直接将冲突进行内部消化解决的关键逃婚妖娆妻。
一个良性的家族传承,家族企业和家庭成员之间是应当相对独立的,这意味着家族与家族成员各有轨迹而又相互补给。
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不会依附于某个和某几个核心家族成员个人,而家族成员的生活工作也不仅仅只围绕家族企业展开。那么,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上,如何构建一个良性的家族传承模式呢?我们认为在设计过程中要把握“大合小分”的原则,具体来说:
一是“大合”:重要资产家族控制——家族企业控制权优化
这里所讲的家族企业控制权主要讨论的是决策权控制。实践中通行的两种实现决策权控制的方式,一种是股权控制,另一种是表决权控制。
股权控制 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持股比例设计,让家族成员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现控制。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安排时应尽量避免“均分多头” 局面的出现,拿郭氏三兄弟争产案举例来说,普遍观点认为,导致家族内斗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在于接班架构本身试图让三兄弟在同一个高度下长期共同管理一家公司姜凤山,专注于同一个核心业务。

表决权控制 这种控制方式可以适用于当家族成员持股数分散但需要控制家族企业的情况,常用方式有持股平台、AB股(境外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等。
除此之外,随着传承大潮的推进,在实践中也开始有家族企业创始人开启了“管理层去家族化”,将企业的实际管理人交由专业人士,家族成员只分享企业收益。如果传承人的意愿仅是为家人预留足够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设计时更需要注重家族企业收益分配问题。
二是“小分”:其余资产家族成员所有——家族财富的合理分配
案例中,郭氏夫妇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了全权信托,鉴于信托的保密性较高,除了企业股权外,是否装入其他资产,是否另有财富分配的安排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事态发展上看,三兄弟的精力均在同一企业同一核心业务是事实,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郭得胜并没有将有效资产进行剥离的安排。
郭炳联致悼词称,工作生涯最开心是三兄弟于新鸿基地产共事时期。
在具体进行资产剥离和财富分配时,要实现的目的也是多方面的,对未参与经营的家族成员需要给其留出充足的可支配财产以平衡,对部分愿意放弃已有股权权利的家族成员(主要为配偶一方)需要给予补偿,对参与实际经营的家族成员也可以视情况选择企业业务剥离,如果暂时需要共同管理的应当同时配置冲突解决机制、退出机制等治理机制张无艳。
在财富分配上,则可以通过生前处分、协议、遗嘱等形式将动产、不动产给予家族成员,隋唐演义萧美娘在操作中特别是赠与协议、遗嘱订立时需要注意是否享有完全处分权等效力问题捻花辞,也可以通过设立信托、购买大额保单等财富管理工具提供持续性资产。
朱建安:我有一些相对不同的看法,郭氏家族的家族信托基金虽看似呆板但却避免了最坏的结局。家族创始人对专业法律团队的确权、析产思路保持高度警惕,因为个人主义意识的觉醒意味着个人财产的确定,必然就会面对家庭的分裂捡到一条龙。
家庭是爱的港湾,是养育子女的温室。家庭之内长幼有序,推崇利他主义。家庭还是基本的经济单位,大家唯有父子齐心、兄弟合力,通过对外的经济活动为家庭赚取财富,以家庭为单位在竞争中胜出。家庭是对外“挣钱”,创始人见不得子女在内“争钱”。诸子均分虽然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也多符合现代社会平等之思想,多见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但其主要还是因农耕文明下的土地可分割属性而遗留下来的传统。
传统文化原本就有很强的生命力,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四十年走过了别的国家数百年的工业化进程,短暂的时间确实无法消除“均分” 的烙印。
到了当代的商业文明,财产均分意味着企业就有可能因少了一位股权相对多的实际控制人,没有魁首而陷入僵局,百年基业毁于一旦。更为严重的结果是,大家为了本房获取或者维持更多话语权,拉帮结派,韩牧岑内外角力,最终撕破脸皮,兄弟都没得做。为避免“瘪的钱袋、破碎的心” 这种最差的结局李玟暎,创始人捆绑家族利益,树立“大家”文化,通过家族信托和近乎“死锁”的机制,打压了长子郭炳湘的个人主义,以期在家族的对外竞争中继续胜出。
豪门恩怨的很大来源之一,追求个人快乐还是集体家业,应当如何选择?
祝双夏:从法律层面来看全能篮板痴汉,追求个人快乐还是集体家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由选择题,而是一种风险提示,提示我们在最初确立家族传承模式时必须意识到,多代传承后,家族成员的个体差异不可避免地会越来越大,出现将个人意志追求凌驾于家族之上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长。因此,除了通过家族文化等内在动力凝聚人心外,如何设计一个富有弹性的传承制度以适应日后不可预见的变化是一个更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个能够长期保障家族、家族企业稳定存续的机制依靠的不是颠扑不破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制度强大的多元包容性。这一道理在郭氏争产纠纷中可得以体现:
首先,家族信托“死锁”股权是郭氏兄弟反目的直接原因。郭得胜生前设立郭氏家族信托基金,通过汇丰信托间接持有新鸿基地产44%股权,郭老太邝肖卿为基金保护人,郭老太、郭氏三兄弟及其家人为受益人。为了团结郭氏三兄弟,使其能够同心同力经营家族企业,郭得胜在信托条款设计时特别约定,“受益人不准变卖股份,信托基金不能解散重组,要共同为家族事业而奋斗”。基于此种条款设计,郭氏兄弟不直接持有家族企业股权,仅仅作为信托受益人享受利益分配楼南蔚,且受益权还不能直接转让。
据港交所资料显示,郭炳湘生前通过离岸公司持有的新鸿基地产7.29%股权已转移至两个儿子郭基俊及郭基浩名下,两人的持股均通过以信托受益人方式持有。
如此一来,郭氏三兄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的股权被完全锁死,从而形成一个无法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当兄弟之间因理念不合、利益分配等问题出现分歧时,碍于制度约束,个别家族成员通过股权直接转让退出家族企业的纠纷解决方式被直接否决。当矛盾产生时,家族成员不能随意退出,很大程度上会强化家族成员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从而激化矛盾。
其次,“大家族”与“小家庭”之间的天然冲突是郭氏兄弟反目的深层原因。 绑架事件是偶然发生的,而兄弟之间的嫌隙却是必然存在的。郭氏兄弟成年后各自成家,不管从情感角度,还是从利益角度出发,其关注的重心都将从郭氏家族转移至个人家庭,三人的利益追求再难达成一致, “兄弟异心”成为必然。
随着家族成员成长、增加以及家族事业扩大,家族成员的“小家庭”与“大家族”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不断放大,且会随着家族的代际传承不断凸显,如果完全寄希望于通过血脉亲情维系家族关系,而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家族治理机制,如同郭氏家族,任意一个事件都可能成为家族纷争的导火索。
郭炳湘的安息送别仪式在中环圣约翰座堂举行。郭炳湘母亲﹑人称郭老太的郭邝肖卿的花牌上写着“永远怀念”,下款则写上“母亲”两字。郭老太对儿子的思念及不舍之情,溢于言表。
鉴于存在上述制度弊端和天然利益冲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家族成员沟通与决策机制以及家族成员退出机制,是平息家族成员间的矛盾和维护家族财富稳定传承的重要途径:
一、在家族内部设立家族事务决策机构 由所有家庭成员组成“家族议会”,由核心家族成员组成“家族委员会”,同时厘清两者之间的职权。在决策机构内部通过集体决策方式共同商议解决家族成员在家族企业内任职、家族企业对外投资、家族成员婚配、家族后辈的培养等各类家族事务。
二、家族成员退出机制 行之有效的家族成员退出机制也是必须的,在制度上可以从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方面分别设计。在主动退出的制度设计上,作为股东的家族成员可以通过股权直接转让、投票权委托等方式退出企业经营,同时为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家族宪章等方式就受让方身份、转让份额等条件进行限制。
在被动退出的制度设计上,可以通过家族宪章、家族信托条款对家族成员的行为、能力进行评价,一旦不符合特定的要求,家族成员可达成共同决议使其退出家族决策中心。之后,可以利用家族委员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权优势,将家族委员会意志上升为公司经营意志,进一步使得被除名的家族成员退出家族企业经营,从而避免家族事务对家族企业经营造成影响。
三、家族信托条款的弹性机制 回顾郭氏家族案件始末,郭老太作为郭氏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立人,可以对该全权信托的受益人和受益范围进行修改;而最终为了平息纷争,仍然在世的郭老太选择重组信托基金,将权益分配比例回归到三等分状态,形式上达成“分家”。通过相关报道我们还发现,郭老太表示,如果郭老太最终去世,信托收益将完全落实到郭氏三兄弟及其家人头上,最终彻底达成分家效果。
届时,该部分信托收益可自由转让,从而能够顺利解决股权“死锁”问题万顺天国。
朱建安:新鸿基地产创始人郭得胜在1990年去世前确定的家族信托,设置了锁定条款,要求三个儿子作为受益人不准变卖股份,信托基金不能解散重组。仅仅二十余年,共同为家族事业奋斗的“初心”敌不过红粉知己的诱惑,“强烈粘合剂”就失去了效力。树大有分支,郭家三兄弟要分家。我们尊重律师团队在财富传承过程中通过持股平台、信托基金、家族协议、遗嘱文件等工具助力家族传承的重要贡献张婉如,看到专业律师在合同条款中如何实现委托人要求子女齐心不分家的目标进行的呕心设计。但是,我们不赞成一有风吹草动就要修改条款的所谓信托条款的弹性设计。
法律工作者坚信人性不可检验,也鼓励当事人之间的互相妥协。这种在原有合约基础上的补丁策略,有违创始人的初衷。有“合”的条款,再添“分”的补丁,以一个又一个的补充约定来迎合子孙后代的散漫之心,让家族协议越来越长,失去了规范家族成员的本意。尤其在中国大陆,法制化思维并没有深入人心,是时候要遵守契约精神让违约人承担责任了。
“受益人不准变卖股份,信托基金不能解散重组”这个规定其实还体现了家族要携手前进的雄心,展示了家族的特殊气质。没有比析产与“分口袋”更令人皆大欢喜的事情了,但是家族财产越分越小是常态。郭氏家族的传承机制是形成代代相传的齐心协力之家风家规,但对家族长子郭炳湘看似有所不公,因为红颜知己就被罢黜主席之位,他的突然去世更是令人唏嘘。
纵有千般理由为郭炳湘的个人主义而辩护,但是也有万般理由去坚守家族的信念。
江山与美人,郭炳湘必须二选一!既然做了选择,就要承担机会成本的代价。创始人郭得胜从“鸿兴合记杂货店”开始,诚信经营价格公道,才有“老实商人”的美誉,才有新鸿基地产的根基。惩罚违背了家族精神的家族成员,才会让第一代创始人的个人文化成为家族的习惯,才会让家族创始人的信念成为整个家族成员的一种标志性做派,才会让整个家族为之骄傲的价值坚守融入到家族成员的血液,确保家族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代代相传。家族文化要成为家族的核心竞争力殊为不易,需要有牺牲精神投入到文化的凝练和坚守上去。失去家族成员的痛苦小芝风花,邝肖卿在承担、兄弟们在承担,但是子孙后代会受益。
不少创始人对家业的不可分有着迷之坚守。要求兄弟合作,遵守兄友弟恭的规则,有时候会成为父辈的执念。对于多子女的家庭来说,父母教导年少的弟弟要长幼有序听哥哥教诲、穿哥哥的衣服,挑战兄长的后果往往是鼻青脸肿,但是长大后,做弟弟的突然可以扬眉吐气,因为在财产份额上能够平分秋色,此时哥哥的失落感又有谁去体谅呢?如果此时父母还对年少的弟弟有所偏爱蔡均,更会雪上加霜,为家族分裂埋下隐患。
导师总结

必须承认,从法律角度来说在设计家族信托条款时,需要设计相应的弹性机制,在家族出现明文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允许对家族信托条款进行修改。该种机制使得家族信托具有灵活性,从而可以解决此类家族信托“死锁”股权的问题。
但是也必须承认,在伦理层面,非正式的活动也很重要,家庭活动虽然经常看似有名无实,但是形式主义再不好,人生也需要很多仪式感,对家族典藏、家族宪章和家法家规的肃穆感,既是对祖先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行为的反省和鞭笞。在当下社会道德滑坡,代际企业家精神递减的大背景下,更应该注重家庭、家教与家风。我们很难判断法律与伦理的天平应该如何倾斜,但是恰到好处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所谓中庸二字的最好解读。因此,希望各位读者量体裁衣,对各自家族事务在这两面有所权衡,切勿过于偏重一方。
我在本期专栏文章中提出了家族企业的 “韧性”,就是指家族企业对于外部冲击的抵抗力,而家族企业本身的优势正在此处。家族应该通过家族文化和家族协议,“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家族凝聚力和战斗力,共同维护家族核心价值观和远大理想。
(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18年12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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